修訂《土地管理法》的時候,應當嚴格限定土地征收的范圍,將征收僅限于政府獲得“公共用途”目的的土地。至于一般工商業(yè)用地,則應當考慮由需地的工商業(yè)者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進行交易。但是,地方政府可能會反對限制征收權使用范圍,理由有二:第一個理由,地方政府要實現經濟高速增長,其便捷之道是快速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這個理由當然站不住腳。第二個理由則與財政有關。地方的土地財政有多重來源,比如房地產行業(yè)的稅費,土地增值稅,不過,最直接的、與土地征收有關的是土地出讓金。地方政府征收農民土地。之后會分別處理:工業(yè)用地可能低價甚至無償出讓,以吸引工商業(yè)投資,培植稅基。至于住宅建設用地,地方政府則會獲取壟斷性土地出讓金。這筆收入已經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
平心而論,地方政府的這種依賴土地的財政收入格局,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倒也并不反常。只不過,地方政府的收入應該取之有道,即以合法之稅收的方式獲利會更加具有正當性。
可以看看我國臺灣的做法。臺灣的工商業(yè)者需用農民土地,首先需要通過規(guī)劃審批。審批之后,即由雙方自由交易、定價,而稅務局則在雙方達成協議之時出面抽稅。至于稅率是相當高的,并且是累進的,具體如下: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100%以下者,征收其增值實數額20%;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數額200%以下者,除按前款規(guī)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100%部分征收40%;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300%以下者,除按前二款規(guī)定分別征收外,就其超過200%部分征收60%;土地增值實數額超過原地價數額300%者,除按前三款規(guī)定分別征收外,就其超過部分征收80%。
無疑,政府應當、可以從土地上獲益——理由有,土地增值來自于政府提供之公共服務,或來自于人口聚集、產業(yè)聚集??傊?,土地增值并非出自土地原持有人之個人努力,而來自政府或社會,因而,政府可征取其中一部分作為稅收用于公共利益。但是,(地方)政府從土地上獲得利益應該取之有道。政府必須實現其在土地管理領域的角色轉型?!锻恋毓芾矸ā窇斂紤]這樣的修訂:減少征收權在土地轉讓過程中的使用,讓農民與工商業(yè)者進行土地交易——當然,政府應當強化規(guī)劃審批,至于政府收入,可通過征取稅收的方式予以保證,且稅率可以稍高一些。
當然,目前國內已有“土地增值稅”稅種,但它仍有待于改進,其征稅對象僅限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立法者可以考慮將此稅擴展及農民與工商業(yè)者的土地交易,并修訂稅率。
透過這樣的改革,可以預料,如果制度設計合理,政府通過土地增值稅從土地上所獲得的收入,未必會少于目前通過土地出讓金獲得的收入。甚至立法者完全可以按照地方政府收入不減的原則來設計土地增值稅稅率。也許全社會在土地交易中付出的金錢成本不變甚至略有增加,但社會、精神等成本卻減少,社會就是贏家。至于政府,收入不減少而名正言順,何不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