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xiàn)農村宅基地流轉權是破解“小產權房”問題的關鍵。不妨選擇既有“小產權房”作為相關體制改革的試點,由此再逐步探索相關問題的系統(tǒng)突破。
深圳市日前通過《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提出對部分符合條件的違法建筑在補收地價款后,可依法核發(fā)房地產證。對此,業(yè)界一度解讀為小產權房將獲“準生證”。但隨后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表示,據(jù)此就認為“小產權房”將準生是理解上的偏差。
面對房價的持續(xù)飆升,各地均有部分城鎮(zhèn)居民去選擇購買農村產權的商品房。一般而言,在北京、深圳等一線城市,同等區(qū)域的農村房產較之商品房每平方米要便宜3000元以上。但由于此類商品房土地屬鄉(xiāng)鎮(zhèn)集體所有,住房所有者的房產權利不完全,所以稱“小產權房”。
相關部門對“小產權房”出臺管制政策的核心是“存量保持而增量制止”。這樣的政策只是權宜之計。筆者以為,目前到了系統(tǒng)性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候了。
首先需要厘清“小產權房”政策的核心原則?;诂F(xiàn)有法律,農村產權房被大量售賣給城鎮(zhèn)居民,確實有違相關規(guī)定,同時也給購房者維護自身權益埋下隱患。但另一方面,作為一項大額開支,其實購房者不可能對于“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一無所知,只是他們無奈于高房價的壓力,才會被此類房產的低價格所吸引??梢?,“小產權房”出現(xiàn)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給不足,使公眾的基本住房需求無法得到合理滿足?!靶‘a權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產市場的固有弊病,而“小產權房”不過是代人受過。換言之,“小產權房”雖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卻情有可原。這是任何針對性政策都必須要考慮到的重要因素。
據(jù)此,相關政策破題必須考慮農民與購房者的雙重利益,否則反而可能激化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造成政策效果的事與愿違。畢竟“小產權房”的售出者與買入者,大都屬于社會弱勢群體,本身都應該得到救濟性政策扶持。
細分而言,其一,目前農村宅基地流轉政策還是相對空白,“小產權房”之所以能夠低價出售就是因為農村宅基地流轉范圍被限制,而從長期看,這部分產權獲得流轉地位是大勢所趨。因此,在這一體制變化過程中固然要體現(xiàn)出土地的稀缺屬性,同時必須要注意保護農民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小產權房”正是以其獨特的形式對此提出了預警。其二,政府需充分考慮既有購房者的合理利益?!靶‘a權房”的買者大多屬于城鎮(zhèn)低收入人群,政府本應向他們提供保障性住房。因此,對既有“小產權房”購房者,政府應遵循社會和諧的基本要求,實施更加柔性的處理方式。畢竟制定實施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xiàn)社會各方利益的共贏與和諧。
由此可見,實現(xiàn)農村宅基地流轉權是破解“小產權房”問題的關鍵。在這一體制性問題得到突破之前,完善住房保障也是促使“小產權房”逐步隱退的有效措施。筆者建議,基于漸進式改革推進的理念,不妨選擇既有“小產權房”作為相關體制改革的試點,由此再逐步探索相關問題的系統(tǒng)突破。以此觀之,深圳以其“特區(qū)”身份,并肩負體制改革“先行先試”的歷史使命,倒是天然的最佳“小產權房”改革試金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