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由誰辦理應明確約定
———首期款已交,不達到按揭貸款條件應怎么辦?
【案情】
原告:余某
被告:某房屋開發(fā)公司
余某在經(jīng)過 3個月反復接洽、商談后,與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署了購房合同。合同規(guī)定余某采取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房首期款要打入被告賬戶,約定一個月之內余某申請銀行按揭貸款。后來銀行通知余某,因為不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他沒能得到批準按揭貸款。余某沒有別的辦法,要求被告房屋開發(fā)公司退回房款,并退回已付定金。對此,雙方發(fā)生分歧。被告講可退房款,但不能退定金,因為余某已承諾按揭付款,銀行不同意是余某違約。余某遂上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他所交的購房款及定金。被告辯稱: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余某申請銀行按揭,現(xiàn)由于其沒有取得按揭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定金不應退回,同意退回原告所交的購房款。人民法院采納了被告的答辯意見,判決解除原、被告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退回原告所交的購房款。宣判后,雙方均服判。
【評析】
本案是由于購房者沒有按揭成功,開發(fā)商拒絕退回定金所引起的訴訟糾紛。按揭貸款是購房者采用的一種購房形式,但是能否采用,最終權利在銀行,但購房者在按揭得到之前不知道自己一定能申請成功。案中雙方約定辦理按揭的義務由購房者承擔,但最后沒有辦成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開發(fā)商扣取了定金,只退回其交的購房款。人民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
【律師提醒】
由于按揭貸款手續(xù)較為復雜,通常客戶都會提出要求開發(fā)商代為辦理相關手續(xù),但開發(fā)商應當明確約定,其行為僅僅是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包括向相關部門報送有關資料,開發(fā)商本身并不具備有辦理按揭的法定義務。各種資料的準備,應由客戶自己負責,當然,因客戶的原因導致按揭無法批準,相應的違約責任應由客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