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和廣州市兩級物價部門日前聯(lián)合曝光了房地產業(yè)四大價格欺詐行為,涉嫌以欺詐手段誘騙交易;明碼標價不規(guī)范;違反規(guī)定,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在價外收取名目繁多的律師費、公證費、配套設施費等費用。針對這些行為,物價部門表示將加大查處力度,同時要求房地產商和中介機構要認真學習、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在公眾對房地產市場的混亂局面批評頗多、房市越來越成為敏感問題之際,廣東物價部門的上述舉動,是對消費者負責的盡職行為,令人敬佩。但問題是,物價部門雖然信誓旦旦要加強查處,實際上對房市價格欺詐行為更多的只有無奈,這種無奈更展示出當前我國價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毫無疑問,將消除房產商價格欺詐行為的希望寄托在其“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是與虎謀皮之舉。在筆者看來,房產商和中介機構恰恰是認真學習了中國的規(guī)定并深知其中漏洞,才能推出花樣繁多的價格欺詐行為而無所顧忌。我國現(xiàn)行《價格法》在第十四條對經營者的八種價格行為予以明文禁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實施<價格法>辦法》,亦對有關價格欺詐行為給予明確的禁止,但仔細對照可發(fā)現(xiàn),廣東物價部門曝光的前述四種價格欺詐行為,并不完全符合這些規(guī)定的范圍。再以違反明碼標價制度的行為為例,我國《價格法》僅規(guī)定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此罰款數額,對于動輒數十億的房地產商來說是滄海一粟,談何威懾力!
我國《價格法》出臺于1997年底,那時候,一方面存在為鼓勵市場調節(jié)機制而相對忽略政府價格調控的認識傾向,另一方面,價格法更多的是針對普通的、交易額較低的交易行為,而沒有考慮十年后蓬勃發(fā)展的房地產市場和如此高價的房產交易?!秲r格法》實施十年后,中國市場經濟就其廣度、深度和復雜度而言,也絕非十年之前的情形可比?!秲r格法》通過之時的中國房地產市場甚至可用肅殺來形容,而今天的房地產市場卻近乎瘋狂,不僅投資額和年交易額都翻了數番,而且房地產市場甚至有賣方市場的跡象??梢韵胍?,在此種情形下,房地產價格欺詐該有多少可能。
換個角度來看,近十年來,我國在發(fā)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對“價格”這一因素的作用也經歷了曲折的認識歷程,極端的時候,有人甚至迷信市場的作用,認為政府基本不應干預價格。上述因素,都讓中國的價格問題變得異常復雜,反映到房產市場的價格方面,基于這一市場的單價和交易額巨大,一些問題就更容易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這些問題,由于法律不健全,物價部門在很多時候對百姓的呼聲也只是愛莫能助。從這個意義上講,立法機構應當從房地產市場價格行為的混亂局面吸取教訓,盡快修改價格法,讓這部法律真正成為保護公平市場秩序的“寶劍”。(陳杰人)